(2017)粤01民终9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何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何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主要负责人:李粤涛,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锋,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津市。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以下简称乐满多商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9日,何锋在乐满多商场购买雀巢咖啡醇品?即溶咖啡7罐,单价53.8元;SAINTFAIRVindelaCommunautéEuropeénne(购物小票名:法国圣斐尔庄园干红)5瓶,单价96元;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5瓶,单价238元;康斯古堡干红葡萄酒3瓶,单价398元。上述涉案产品总价共计3240.6元。雀巢咖啡醇品?即溶咖啡无中文标示的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无中文标示原产国国名、地区区名,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繁体中文标示保质期、贮存条件。SAINTFAIRVindelaCommunautéEuropeénne无中文标签。乐满多商场提交名为“法国圣斐尔庄园干红葡萄酒”的中文标签照片打印件,并称该标签即为该产品的中文标签,但因疏忽未张贴至产品,现已清理了中文标签,无法提供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乐满多商场提交中文标签照片打印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亦无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法国圣斐尔庄园干红的中文标签情况,故原审法院认定SAINTFAIRVindelaCommunautéEuropeénne无中文标签。瑞尔马丁古堡-莱康斯古堡干红在中文标签上无标示贮存条件,标示经销商为广州汝诚贸易商行。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在中文标签上标示经销商为广州汝诚贸易商行,标示有由卡车、温度计和“15℃-18℃以冷藏柜进口”文字组成的方形图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23日函复何锋称截至2017年1月20日,该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汝诚贸易商行”的记录。乐满多商场称方形图案即为贮存条件,但方形图案并未注明为贮存条件,且将上述内容理解为贮存条件有违生活常理,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乐满多商场该方面的意见,认定瑞尔马丁古堡-莱康斯古堡干红、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均未标示贮存条件。乐满多商场另向原审法院提交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汝城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称广州汝诚贸易商行即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汝城食品经营部。经审查,除两商事主体地址相同外,乐满多商场未能举证证明广州汝诚贸易商行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汝城食品经营部为同一主体,故原审法院不予确认广州汝诚贸易商行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汝城食品经营部为同一主体。何锋在原审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乐满多商场支付何锋的损失3240.6元;2.乐满多商场支付何锋十倍价款的赔偿金32406元。乐满多商场在原审中辩称,何锋为了索赔盈利购买商品;涉案商品中文便签清晰明了,证件齐全,乐满多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验明进货商的证件和海关报关、检疫材料;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有标示贮存条件,且贮存条件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请求法院驳回何锋的所有诉求。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法国圣斐尔庄园干红无中文标签;瑞尔马丁古堡-莱康斯古堡干红、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无贮存条件、虚标经销商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范围,进而可以认定涉案红酒不具备在国内销售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雀巢咖啡醇品?即溶咖啡无中文标示的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亦无中文标示代理商、进口商等内容,无论该产品是国产食品还是进口食品,均不符合规定。乐满多商场主张验明进货商的证件和海关报关、检疫材料,但即便产品通过海关检验检疫进口,在销售过程中,仍应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问题通过产品外包装即可识别,故何锋要求乐满多商场退还货款3240.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2406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退还货款之后,由于缺乏支付购货之对价,何锋应将本案所购货品退还给乐满多商场。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六第(四)项、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一、何锋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雀巢咖啡醇品?即溶咖啡7罐、SAINTFAIRVindelaCommunautéEuropeénne(购物小票名:法国圣斐尔庄园干红)5瓶、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5瓶、康斯古堡干红葡萄酒3瓶;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同时退还何锋货款3240.6元,如何锋不能退还上述产品的,应按雀巢咖啡醇品?即溶咖啡53.8元/罐;SAINTFAIRVindelaCommunautéEuropeénne(购物小票名:法国圣斐尔庄园干红)96元/瓶、瑞尔马丁古堡-莱克德维干红葡萄酒238元/瓶、康斯古堡干红葡萄酒398元/瓶折抵货款;二、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何锋赔偿3240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广州市荔湾区乐满多购物商场负担。判后,乐满多商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涉案商品存在标示瑕疵,系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何峰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三、本案不符合需要支付十倍赔偿的法定条件。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何峰辩称,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乐满多商场提供了一份《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实何峰对另一家商场也提出了诉讼,系职业打假人。何峰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可知,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退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生产或明知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本案中,何峰虽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十倍赔偿,但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何峰仅凭自己对有关规定和事实的理解而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本案中,乐满多商场提交了涉案产品中部分红酒类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相关材料,可知该产品经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并取得了准许入境销售的卫生证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在该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前,相应产品不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此,原审法院仅凭涉案产品存在的标签瑕疵,便认定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据此判决乐满多商场向何峰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原审判决的双方退货退款的问题,乐满多商场未对此提出上诉,何峰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部分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均由被上诉人何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凡峰孙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