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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8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柳与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好又多亚太店,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090号原告杨柳,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半山村*组***号。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好又多亚太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亚太广场。负责人吴丛。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新世纪广场第31层A区及第**层整层。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柳与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好又多亚太店、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柳以双方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