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薛红升诉被告贾任平、韩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升,贾任平,韩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225号原告:薛红升,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蔡村乡薛家堡村第一居民组人,住本村。被告:贾任平,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人,住本村。被告:韩婉蓉,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升诉被告贾任平、韩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红升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和原告私下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红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红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薛红升负担。审判员 常晋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卫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