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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金霞诉邹亚新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霞,邹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孙金霞,女,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邹亚新,男,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孙金霞与邹亚新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郭春喜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2016)黑020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