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增荣与顾国平、顾仁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增荣,顾国平,顾仁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354号原告:蒋增荣,男,汉族,1948年4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生,浙江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国平,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顾仁兴,男,汉族,1937年1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增荣与被告顾国平、顾仁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增荣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增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