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9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武豪与秦继鹏、庆阳鸿源洪二手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豪,秦继鹏,庆阳鸿源洪二手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31号原告:刘武豪,男,住甘肃省华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波,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继鹏,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系被告秦继鹏之妻),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吴庄村。被告:庆阳鸿源洪二手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化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马生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璞,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武豪与被告秦继鹏、庆阳鸿源洪二手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武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武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武豪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刘武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