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莒县驰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莲恒佰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莒县驰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莲恒佰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合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士国,杜俪俪,刘在芹,杜剑锋,侯维沐,王菊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795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主要负责人:张念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鹏,男,该支行职工。被告:莒县驰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桑园镇桑园社区。被告:五莲恒佰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滨河路8号。被告:日照合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滨河路8号。被告:唐士国,男。被告:杜俪俪,女。被告:刘在芹,女。被告:杜剑锋,男。被告:侯维沐,男。被告:王菊颖,女。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莒县驰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莲恒佰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荣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士国、杜俪俪、刘在芹、杜剑锋、侯维沐、王菊颖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日照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