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振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38号移送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振良,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4执23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少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