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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庞志成与王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成,王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09号原告:庞志成,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王小峰,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庞志成与被告王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志成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志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庞志成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