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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华桥、况文飞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余立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长彬、李军、苏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华桥,余立,况文飞,黄长彬,李军,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华桥,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立,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大专文化,销售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宗模,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况文飞,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长彬,曾用名黄彬,男,1985年4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李军,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修理工。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苏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华桥、况文飞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审被告人余立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黄长彬、李军、苏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川15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范华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被告人余立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被告人况文飞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四、被告人黄长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李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被告人苏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范华桥、余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范华桥、余立,听取二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权审判员 何劲松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