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梁市离石区美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离石区美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任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美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贺昌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英,总经理。被申请人:任志文(任元元)。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美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任志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文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美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9155.9元、执行费50元、共计920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志文一次性给付申请人915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吕梁市离石区美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