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慧菁、康继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慧菁,康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钟慧菁,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被执行人康继云,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慧菁与被执行人康继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635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