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226号原告:郭皖,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吴勃。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冉安东。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皖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