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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226号原告:郭皖,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吴勃。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冉安东。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府青路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皖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