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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与蔡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蔡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550号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1号浦东花园商铺E区号102-202室。负责人:孔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东,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与被告蔡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现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壹佰陆拾陆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