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军,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长军,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涧东区。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李晓明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拍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