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军,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长军,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涧东区。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长军与李晓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李晓明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拍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