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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彦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徐彦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杨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衡,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彦梅,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177-2号2-5-3。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彦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岩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