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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永霞与张银、仓桑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霞,张银,仓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朱永霞,女,1987年6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张银,男,生于1980年4月26日,住天祝县华藏寺。被执行人:仓桑吉,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朱永霞与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永霞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永霞的借款52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7元、执行费688元,但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朱永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霞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永霞发现被执行人张银、仓桑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玉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