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被告蒋兆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891号原告:车某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周王庄*组村民,住该村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22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栗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车佳颖”由原告车某某抚养,待其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三、夫妻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归原告车某某所有,抚养费由原告车某某自行承担;四、被告蒋某某的婚前财产(茶几一张,电视柜一张,手串一个,双鱼玉佩一个,被子三床,台灯一个,手镯一个,暖壶两把,针筐两个)归被告蒋某某所有;五、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之间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