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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冬才诉被告刘清衡、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才,刘清衡,刘金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12民初138号 原告周冬才,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万福村13组6号。 被告刘清衡,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建胜村八斗组15号。 被告刘金娥,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冬才诉被告刘清衡、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冬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清衡、刘金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冬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冬才撤回对被告刘清衡、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周冬才负担。 (此页无文本) 审判员  谭文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雯 核对人:王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