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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茂海、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海,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刘刚,钟珉,徐松,朱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212号申请人:李茂海.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刚.被申请人:钟珉.被申请人:徐松.被申请人:朱求明.申请人李茂海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刘刚、钟珉、徐松、朱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茂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相应数额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刘刚、钟珉、徐松、朱求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及相应数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茂海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