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郁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郁辉,蔡张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辉,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审被告:蔡张忠,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单位无蔡张忠其人及诉状所涉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亦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蔡张忠之间是合伙合作关系,诉讼当事人应为合伙合作双方。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涉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青州市,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单位无蔡张忠其人及诉状所涉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亦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蔡张忠之间是合伙合作关系。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是否成立应经案件实体审理确定,本院对此不再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