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李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李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邓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茂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永安,男,194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云092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永安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50000元,剩余247488.27元及2016年6月30日起的相关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柱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