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建芹、卢西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芹,卢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42号申请人:李建芹,女,汉族。被申请人:卢西志,男,1952年10月9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西志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账户:15×××95并向本院提供李建芹名下的位于沂南县玉泉路北房产一套担保。产权证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西志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