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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4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大祥与肖业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祥,肖业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4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大祥。被执行人:肖业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448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肖业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业剑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08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