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4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大祥与肖业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祥,肖业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4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大祥。被执行人:肖业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448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肖业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业剑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08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