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乾坤与刘仁境、李亚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乾坤,刘仁境,李亚亭,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3333号原告马乾坤。委托代理人冉纲瑞,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境。被告李亚亭。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穆乾伟、王亚青(实习),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福园11号楼东1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孙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原告马乾坤诉被告刘仁境、李亚亭,第三人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乾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纲瑞,被告刘仁境、李亚亭共同委托代理人穆乾伟、王亚青(实习),第三人恒辉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状况、成交价格、定金与佣金的交付、房款付款方式、解押义务等内容。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后原、被告双方应与67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由于签订合同时本案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立契过户之前被告应当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但是截止目前合同已经签订达4个月之久,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被告依然没有完成房产的解押,导致原、被告双方无法完成共同到房管局办理立契过户的手续。并且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将本案房产转卖他人的行为。被告恶意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0560元,赔偿违约损失300000元(损失数额暂定,待评估后明确);三、中介佣金、代办费14720元由被告支付;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系母女关系,房子是李亚亭的。一、刘仁镜未经李亚亭委托代为签署合同,为无权代理;二、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三方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垫资解押约定手续费为3万元,但未具体明确解押款的具体方式、途径及利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三方对于解押款的借款人、解押款的利息及手续费以及是否需要抵押房产证、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逾期。房屋所有人李亚亭为办理房屋解押,多次从重庆请假回郑州,但因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办理完毕手续,李亚亭已经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对于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违约金,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且法律规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房屋差价25.9万元不属于法律规定合同一方损失,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中介佣金及代办费不应当由被告支付,理由同双倍返还定金。第三人恒辉经纪公司陈述:一、第三人已促成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人是原、被告二手房买卖关系的中介机构,已于2016年4月22日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第三人支付30000元,其中佣金13720元,代办费1000元,余额15280元作为代为保管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按照约定帮被告寻找垫资公司,但被告不配合递交办理垫资所需资料,在外地未归,导致未能办理垫资,银行注销抵押登记未能完成。二、我公司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合同项下房屋未注销抵押登记,原、被告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遂起争议,第三人多次协调,未能成功。争议原因非第三人所致,我公司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二、收据一份、银联POS签购单一份;三、微信记录截图五张、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两份、委托保证书一份;四、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五、评估费发票一份。二被告未提交证据。第三人提交证据如下:一、委托保证书一份;二、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三、收据一份;四、微信记录截图两张;五、陶生证人证言一份;六、通话录音文字资料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仁境系被告李亚亭的母亲。2016年4月22日,被告刘仁境代被告李亚亭与原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卖方(甲方)李亚亭、刘仁境为代理人,买方(乙方)马乾坤,居间方(丙方)恒辉房地产公司;甲方拥有位于金水区××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李亚亭,建筑面积为89.17平方米;成交价格980000元;丙方的佣金由乙方支付13700元,代办费1000元由乙方支付;现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30000元,其中佣金13720元、代办费1000元,余额作为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乙方首付款控制在23万元以内;乙方支付方式是银行按揭贷款;双方明确由甲方负责解押,丙方负责给甲方垫资解押,解押款为50万元,解押垫资手续费3万元由甲方支付,甲方最后净落房款95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刘仁境出具委托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刘仁境保证受到李亚亭的委托,于2016年4月22日在恒辉房地产公司和买方马乾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房屋位置位于金水区××楼××号,房产证号14××79号,若本人未受到委托,自愿赔偿买方马乾坤及中介方共432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落款处被告刘仁境签字确认。同日,第三人恒辉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缴款单位或个人马乾坤,款项内容购房佣金、代办费及定金,收款方式刷卡,金额30000元。2016年11月28日,河南岳华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载明: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1239500元,建筑面积单价13900元/平方米。原告马乾坤花费评估费1241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佣金13720元、代办费1000元、定金15280元。按照约定“由甲方负责解押”,但被告未办理解除银行抵押权,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存在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存在违约,原告请求双倍返还定金30560元,存在合同依据,故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赔偿代办费1000元、中介佣金13720元、评估费12416元,存在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259500元,参照原告提交的估价报告;且原告已请求被告承担返还双倍定金违约责任,对被告违约行为已作部分惩罚,故对原告该项损失,本院酌定为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乾坤返还双倍定金计30560元,赔偿代办费1000元、中介佣金13720元、评估费12416元、房屋差价损失50000元,共计107696元。二、驳回原告马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8元,由被告李亚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