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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气石油有限公司与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气石油有限公司,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497号申请人:上海华气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晨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被申请人: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JOEDAVISON。申请人上海华气石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气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计人民币85,000元,并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