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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炎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炎坤,务工。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炎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於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炎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炎坤窜至郧西县城关镇北街邮局对面巷子院内,翻窗进入吴某家中,未窃得财物;后又溜门进入刘某租住的房屋中,将桌子上一个棕色钱包(内装1406元现金)盗走,随即被刘某发现并将钱包追回。案发后,被告人陈炎坤在被害人刘某报警时,自行到郧西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炎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立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刘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现场图;4、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炎坤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炎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炎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连续入户盗窃作案,主观恶性较深,亦应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炎坤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付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殷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