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中义与武汉石上古石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义,武汉石上古石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84号原告:曹中义,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丽,系原告曹中义之妻,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石上古石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南湖大道116号南湖时尚城K9栋三层3-61号。法定代表人: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毅,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定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中义与被告武汉石上古石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小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