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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康波与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波,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198号原告:康波,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被告: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昆明富城车世界A1-XXX(F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邰龙门。原告康波与被告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退还原告康波12.5元。审 判 长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俊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