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与六安市蓝云工贸有限公司、方绪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六安市蓝云工贸有限公司,方绪跃,黄家敏,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3890933-3。负责人:潘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六安市蓝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西环路平桥乡五里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570999-8。法定代表人:方绪跃,总经理。被执行人:方绪跃,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家敏,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六安市蓝云工贸有限公司、方绪跃、黄家敏、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家敏、方绪跃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家敏、方绪跃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苑路以东友谊南苑17号楼901室、9号楼308室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