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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中专文化程度,驾驶员,家住安庆市大观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吕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所有的汽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坦白,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至3月间,将其自有的皖H×××××白色荣威轿车停靠在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三村附近巷道内,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方某吸食冰毒1次。2、2017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朱某吸食冰毒1次。3、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朱某、张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1次。4、2017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方某、朱某、张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1次。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朱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所有的汽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坦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强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春青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