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玉风、王玉明与尹志刚、武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风,王玉明,尹志刚,武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89号申请人:李玉风,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王玉明,男,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志刚,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申请人:武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兰,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治国,经理。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李玉风、王玉明诉被申请人尹志刚、武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NG13**/鲁NG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或被申请人尹志刚及被申请人武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并提供王兴山名下鲁平字第0243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G13**/鲁NG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查封,不予使用。2、将王兴山名下鲁平字第0243X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