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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纪阳与万斌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阳,万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285-3号申请执行人:曾纪阳,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万斌华,男,193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关于曾纪阳申请执行万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章贡区人民法院(2014)章民二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万斌华银行存款计34000元。二、划拨完毕后,继续冻结XXXX账户,冻结金额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