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73芜湖火焱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火焱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火焱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437057,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C508#。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4447060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593号。法定代表人:万中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火焱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焱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钢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火焱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火焱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火焱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5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