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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赵某诉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4民初1275号原告赵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孟某,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县。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晓东孟庆岩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孟庆岩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宋瑞峰审判员谷文玲人民陪审员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君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