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恢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丽娟、陈洪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陈洪升,崔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27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陈洪升。被执行人崔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巧云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