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艳、李付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艳,李付强,王朋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艳,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强,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朋芳,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申艳因与被上诉人李付强、王朋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利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