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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艳、李付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艳,李付强,王朋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艳,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强,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朋芳,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申艳因与被上诉人李付强、王朋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利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