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陶建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智宝,陶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34号自诉人谢智宝,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陶建国,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谢智宝以被告人陶建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谢智宝与陶建国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谢智宝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智宝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