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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佳佳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佳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佳佳,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钟山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丁丽,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佳佳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2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佳佳不服,提出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苏佳佳、受害人田某某与徐江、陈某等人在一起吃东西喝酒,到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佳佳、受害人田某某、徐江、陈安妮等人到加州旅馆开房睡觉。后被告人苏佳佳进入受害人田某某睡觉的305房间,将门反锁后向田某某表白同时意欲奸淫,田某某反抗并表示不会同其相好,随后田某某起身准备离开305房间,苏佳佳从田某某身后用手抓住田某某头发,打了田某某一耳光,并将田某某拖拽到床上,将田某某双手压在其头顶的枕头上实施奸淫,田某某极力反抗,苏佳佳便用言语威胁田某某予以配合,田某某在极力反抗无果的情况下被苏佳佳强奸。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苏佳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佳佳不服,以“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佳佳强奸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苏佳佳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苏佳佳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苏佳佳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害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原审法院鉴于其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苏佳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远进审判员  吴含勇审判员  石瑞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