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428号原告:王海波,男,1980年1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院3号楼C612。诉讼代表人:韩传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告王海波与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徐 冰审 判 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瑾书 记 员 赵梦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