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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代荣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荣,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文盲,无业,现住珙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荣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7)川152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代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代荣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代荣上诉期限届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荣撤回上诉。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冬斌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