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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满昌申请执行赫章县平山乡政府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昌,赫章县平山乡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满昌,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平山乡中寨村坪子组。被执行人赫章县平山乡政府,住所地:赫章县平山乡平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黔0527民1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赫章县农村信用赫章联社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赫章县平山乡人民政府在赫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信用社的存款10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英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