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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学梅、彭西辉与戴正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梅,彭西辉,戴正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531号原告:张学梅,女,汉族。原告:彭西辉,男,汉族。被告:戴正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学梅、彭西辉与被告戴正达腾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学梅、彭西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梅、彭西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梅、彭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学梅、彭西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