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异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素英、张庆就等与寿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英,张庆就,张远超,寿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异127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素英,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庆就,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张远超,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德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寿光海,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庆就、张远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海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穗海法执字第2984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寿光海占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一街7号802房房屋,拍卖得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寿光海的债务。现案外人李素英提出异议主张涉案房屋产权,拍卖得款属于其产权部分的款项应予归还。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李素英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其拥有一半产权,拍卖得款中属于其产权部分的剩余拍卖款应归还给其,属于被执行人寿光海产权部分的款项可用于偿还债务。其之前已提出异议主张房屋一半产权,异议被驳回后其同意将房产交付拍卖,但拍卖后属于其一半产权部分的拍卖得款法院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庆就、张远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寿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穗海法执字第2984号案立案执行。在原审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张庆就、张远超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光海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一街7号802房房屋。期间案外人李素英提出异议主张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涉案房屋一半产权。该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粤0105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其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书已生效。2016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5)穗海法执字第29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寿光海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一街7号802房的房屋。期间案外人李素英及被执行人寿光海提出异议主张应在房屋拍卖款中预留30万元生活费,经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24日以(2017)粤01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另查明,异议人李素英于被执行人寿光海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4月16日离婚。据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记载,涉案的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一街7号802房权属人登记为被执行人寿光海,他项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据他项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于2016年11月18日的复函,证实被执行人寿光海尚欠抵押权人贷款本金695530.15元、利息56933.36元。该涉案房屋除被本院以上述案件查封外,另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106民初8690-8691号案轮候查封。2017年4月10日上述涉案房屋经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后以1725800元成交,拍卖得款其中792323.61元发还给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177439.1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庆就,177439.1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远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发函给本院以(2016)粤0106民初8690-869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寿光海在(2015)穗海法执字第2984号案中的剩余执行款2119701.18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寿光海名下,被执行人寿光海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其名下房产并将拍卖得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于法有据。案外人李素英提出涉案房产其拥有一半产权故拍卖得款中属于其产权部分的拍卖款应归还给其的请求,实质上是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粤0105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异议人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素英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肖 燕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