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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戈与伍成峰、叶原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戈,伍成峰,叶原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041号原告:项戈,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进,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成峰,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叶原通,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项戈与被告伍成峰、叶原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项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项戈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戈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项戈负担。审 判 员 陈双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郭 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