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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常州英富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常州英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275号原告:王玉英,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幼军,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英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面诗路68号。法定代表人:藤井一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平,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常州英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英的代理人潘幼军、被告英富公司的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英富公司支付王玉英经济补偿金12638.54元。事实与理由:王玉英于2011年2月9日到英富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与英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23日,英富公司因财政赤字、业务缩减为由,与王玉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4月25日,王玉英向溧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玉英遂起诉至法院。被告英富公司辩称:王玉英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玉英仍从事捻线车间工作。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英富公司正常为王玉英交纳养老保险。2017年2月23日,英富公司作出“备忘录”一份,主要内容是:英富公司因财政赤字、业务缩减等原因,与王玉英提前解除劳务关系,自2017年4月1日起终止劳务关系,3月份工资在4月10日打入工资卡内,英富公司业务走上轨道之后,还希望能来公司继续就职。2017年5月4日,王玉英向溧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提交的书面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现实中,存在诸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情形,本案王玉英即是此类情形。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18日即王玉英法定退休年龄之日,王玉英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是继续在英富公司上班,同之前上班情形并无差别,且英富公司还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若此时劳动关系当然终止,劳动者的生存便无法保障,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宜认定原、被告劳动合同于王玉英达退休年龄之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是持续至2017年2月,此时,英富公司因经营原因解除与王玉英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英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玉英12638.54元。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英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