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卫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539号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宁馨花园22幢,组织机构代码75590790-3。法定代表人:王剑泽。委托代理人:凌谷佳,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靖,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卫红,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嘉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