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古丰欣与谢崇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丰欣,谢崇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1325号原告:古丰欣,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魏平天,洛阳市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谢崇峰,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栾川县。原告古丰欣与被告谢崇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丰欣的委托代理人魏平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崇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栾川经营饭店,从2009年开始到原告在栾川县城经营的丰欣水产海鲜批发商行购买海鲜产品,有时付现金,有时赊欠。截至2016年年底共赊欠原告货款共计37285元。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尽快给付,后被告未予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2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1月23日被告签名的欠款凭证1份,拟证明被告从2009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海鲜产品,有时付现金,有时赊账,截至2017年1月23日,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728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款凭证一张,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谢崇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海鲜产品。2017年1月23日,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张,载明:“今下欠古丰欣菜款叁万柒仟贰佰捌拾伍元整。谢崇峰。”后被告未支付该款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并经最终结算形成欠款凭证,被告应按照结算的数额向原告付款,被告在形成欠款凭证后的合理期间及本院送达后的期间内未履行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谢崇峰支付下欠货款3728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崇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古丰欣货款37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2元,由被告谢崇峰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程延涛人民陪审员 璩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常广玉后附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诉须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应向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供如下材料:上诉状副本(份数按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提交)。盖有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是律师办理上诉事项的,应提交公函和委托书。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七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