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蓝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蓝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826号之二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山亭村大乡北里98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030360。法定代表人:陈乌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蓝国平,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与被申请人蓝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蓝国平名下价值为人民币51810元的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蓝国平名下价值为人民币51810元的财产保全(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苏玉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