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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王为法、赵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王为法,赵国香,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557号原告:陈伟明,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为法,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赵国香,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正,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伟明与被告王为法、赵国香、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伟明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为法、赵国香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为法与被告赵国香于1996年7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8日,被告王为法立据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王正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王为法、赵国香未予还款,被告王正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为法、赵国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伟明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正对被告王为法、赵国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正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为法、赵国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王为法、赵国香、王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